【案情简介】丁某(女)与罗某(男)于2009年认识谈婚,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同居生育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育的孩子现年7岁。
由于男女双方婚前基础差,婚后聚少离多,加之男方在2017年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男方出狱后,女方(在外务工)通过电话联系男方要求协议离婚,遭到男方拒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1、本律师接受丁某委托后,向丁某讲明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途径和应当准备的材料证据;
2、在本律师的指导下,丁某进行了证据收集;
3、本律师到男方定罪量刑法院调取相关文书材料;
4、本律师联系受诉法院,衔接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立案事宜;
5、本律师为丁某进行网上立案,受诉法院审核通过后,向受诉法院邮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
6、受诉法院立案通过后,本律师与男方进行了沟通,并就双方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离婚对孩子的最小伤害等方面进行交流、帮助分析之后,男方同意离婚,并通过本律师与男、女双方的来回沟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判结果】由于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办案总结】
1、办理离婚案件,受托律师应与男女双方进行沟通、了解,找准离婚的真正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对双方进行释法晓理,并尽量考虑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提醒离婚双方尽可能不要给自己子女带来较大伤害!规劝双方离婚后,也应尽责当好父母,并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应保持随时沟通交流。
2、离婚男女不是仇人!应是朋友!如果这样下去不这样相处,对孩子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甚至会对孩子造成一生的不幸和终身遗憾!
3、离婚当事人不要惧怕离婚诉讼耗时较长,花费较大,找准律师!让律师找好问题症结!让律师做好诉讼策略,有时就是十天半月的事情,就可以顺利实现离婚目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