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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张某旅游交通事故赔偿案,没打官司同样成功获赔!

来源:原创作者:张定凯时间:2019-12-22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居民张某(65岁)与泸州市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夕阳红贵州三日游”活动,并安排乘坐泸州市龙马潭区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旅游大巴车出游。

  4月2日,旅游大巴车行驶至贵州省某区希望大道时,由于路面施工凹凸不平,驾驶员操作不当致车辆跳动,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交警部门认定运输公司驾驶员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检查:1,椎体爆裂骨折,2、椎管狭窄、椎管内骨性占位,前后住院60天,运输公司垫付了张阿姨全部医疗费。

  【委托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难点】

  一、本案张某的伤害属于侵权责任之诉与旅游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责任竞合,也就是说张某既有权选择旅游公司赔偿!也有权选择运输公司赔偿!二者只能择其一起诉,到底选择哪个公司赔偿较好?

  二、本案张某属于运输公司乘客,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受伤,其伤害赔偿显然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这该怎么办?

  三、运输公司车辆有无承运人责任险?如果有,又可否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直接赔偿给张某

  【承办过程】

  1、双方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本律师耐心、细致的给张某及其亲属讲解本案选择赔偿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了法律利弊分析,使其张某和家属对本案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认识;

  2、指导张某对赔偿证据进行收集;

  3、设法了解运输公司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4、指导张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二次手术费进行评估、鉴定;

  5、与运输公司以及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沟通、协调。

  处理结果】 泸州市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28000元。

  利弊总结】

  一、本案如果选择起诉旅游公司,可能存在赢了官司,赔偿款却无法执行到位现象;

  二、本案如果选择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运输公司赔偿,官司同样能够胜诉,但运输公司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张某的损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承运人责任险,属于另一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裁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人)。

  三、鉴于以上两点,本律师选择了与运输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获得了所有损失的足额赔偿。

  四、本案从委托到结案仅仅一个月时间,相比打官司的诉讼时间而言,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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