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0日,周某驾驶川E×××××号小型轿车从叙永摩尼镇驶往叙永方向,行驶至叙赤路50km+2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刘某(61岁,农村居民)驾驶的对向行驶的川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叙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到叙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粉碎性骨折等伤,住院50天后出院。后经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评定十级伤残、需续医费12000元或按实支付、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川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覆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受害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本律师依法接受刘某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刘某收集证据(特别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的索赔证据、以及年满60周岁后仍参加工作的证据);
2、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3、与周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沟通,寻求非诉讼调解(因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4、代理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5、代理参加本起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活动。
【审判结果】 本案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36421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5888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本律师在判决书生效后,督促保险公司和周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办案总结】
1、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办案过程中,积极利用诉讼外的调解方式尽量促成调解结案,争取减少索赔时间;因在诉讼外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责任划分比例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本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根据受害人的伤害情况有构成伤残可能,于是指导受害人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获得成功);
3、由于刘某属于长期居住在古蔺县城的农村居民,本律师帮助其收集了相关证据,大胆提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并获得法院支持;
4、刘某虽然年满61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但仍参加生产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收入,本律师又积极为刘某收集证据证明因遭受事故伤害而减少的相应损失,同样获得法院支持。
综上,作为承办律师除了了解案情以外,还应当认真分析案情,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的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张定凯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