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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陈某被诉45万元加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古蔺县律师网作者:张定凯时间:2020-01-03

  【案情简介】

  叙永县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选公司)诉称:双方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原煤加工合同》,约定陈某每月提供不少于3000吨原煤由洗选公司为其加工为喷煤,陈某支付加工费每吨30元,如果陈某提供的原煤少于3000吨,也应按3000吨计加工费支付给洗选公司,即陈某每月应支付洗选公司加工费至少9万元。双方签定合同后,洗选公司按照约定将陈某提供的原煤全部加工交付给陈某,但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洗选公司的加工费,并于2012年3月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支付给洗选公司加工费45万元、违约金5万元。

  【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难点】

  1、陈某应否每月按照洗选原煤数量不足3000吨,同样按照3000吨计算加工费?

  2、陈某应不应该承担这45万元加工费?

  3、陈某应否承担违约金5万元?

  【承办过程】 本律师依法接受陈某的委托后,为解决以上难点,进行了以下工作:

  1、要求陈某提供《原煤加工合同》原件,目的在于解决本案第一难点;

  2、指导陈某并帮助陈某收集终止履行《原煤加工合同》的证据;

  3、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研究本案代理思路、拟定民事答辩状;

  为陈某拟定的主要答辩内容

  (1)陈某与洗选公司签订《原煤加工合同》属实,并借用洗选公司名义、账户进行煤炭交易。

  (2)终止合同履行不是陈某违约,而是洗选公司拖欠外债,导致原煤拉不进场,洗好的煤炭拉不出去,陈某才与洗选公司终止合同。

  (3)终止合同后,陈某与洗选公司进行了结算。经结算,洗选公司尚欠陈某借用账户做煤炭交易的资金282234元,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为据。

  综上,请求驳回洗选公司的诉讼请求。

  4、代理陈某参加本起加工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活动。

  【法院查明】

  洗选公司与陈某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原煤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加工合同”),甲方为洗选公司,乙方为陈某。陈某借用洗选公司的名义并用其账户进行煤炭交易。加工合同约定:“甲方(洗选公司)为乙方(陈某)加工原煤数量不得少于3000吨,甲方为乙方加工期间,甲方不得为其他单位加工或生产其他产品,加工费按实际加工原煤吨数结算。如甲方在满足乙方生产数量下,可以自行组织生产。”

  2011年12月23日,因洗选公司与案外人霍某、牟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导致霍某阻挡洗选公司厂区的货车进出,陈某的原煤和洗好的煤炭无法进出完成交易。陈某曾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霍某排除妨碍纠纷,后经本院调解后霍某不再阻挡陈某的车辆进出厂区,而是与牟某一起向本院起诉洗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2年1月10日,洗选公司与霍某等才协商好相关事宜。

  2012年3月12日,洗选公司与陈某进行清算,洗选公司向陈某出具欠条一张:“洗选公司欠陈某货款282234元,结算之前所有单据作废。

  【法院认定】

  1、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洗选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原煤加工合同》,只限定了洗选公司的加工数量不得少于3000吨,并未明确约定陈某每月加工量不得少于3000吨,洗选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陈某每月加工量不得低于3000吨,或在未满足3000吨时按3000吨计算加工费,所以洗选公司与陈某洗选公司诉讼主张以每月按3000吨计算加工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原煤加工合同》约定了在加工期间,由于洗选公司的债权债务造成陈某加工的喷煤不能正常生产,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洗选公司赔偿。后因洗选公司与案外人的纠纷,导致陈某的原煤和洗好的煤炭无法正常进出完成交易,使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迫中止,而导致加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系洗选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而引起,所以陈某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洗选公司向陈某出具的欠条及结算明细附件表明结算之前所有单据作废,而账户内余额远远多于欠条上金额,洗选公司不能说明多出金额的去向,而陈某称多出金额为扣除35847.6元加工费和用洗选公司场地办公时的扫帚等清洁用品的费用,陈某的主张合乎情理。并且从常理上考虑,如果陈某尚欠洗选公司加工费45万元,那么在双方结算时,洗选公司就会提出债务互相抵销,甚至在不够抵销的情况下由陈某向洗选公司出具欠条。故对于洗选公司主张陈某完全未支付洗选公司加工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对于洗选公司要求陈某支付3个月,每月3000吨的加工费共计45万元的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4、违约金,应当是对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才可请求支付的,陈某虽然中途中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履行多少时间,履行多少量,且陈某中止履行合同的原因是洗选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导致进出的道路被堵塞,使陈某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其错误在洗选公司,陈某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于洗选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叙永县某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叙永县某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叙永县某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情况】 叙永县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撤回了上诉。

  【律师办案总结】

  1、在市场交易、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建议聘请律师拟定合同内容,并对相关主要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对有歧义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履行障碍,经各方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在解除、终止合同履行时,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清结结算。在账务结算时,如果有债务需要抵消的,也应一并进行处理,并完善结算、抵消手续,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4、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律师。

  【张定凯律师联系电话】 1354159419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