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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原创作者:张定凯律师时间:2020-02-20

 

  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2017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均继续沿用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事执行司法解释时,均再次做了补充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律师现为方便大家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了解和掌握,特做如下介绍,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执行异议之诉包括哪些情况?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

  四、什么是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五、什么时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六、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遍零五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

  七、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可知,被执行人并不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债务因清偿、抵销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全部或者部分终结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另诉解决。

  被执行人如果认为其交纳的案款被执行法院错误地分配用于清偿他人债务的,可以通过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寻求救济,不能通过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八、执行异议之诉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九、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哪些方式?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是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做如下区分:

  1、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2、案外人对执行裁定不服,认为其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3、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也就是说案外人救济程序启动后,即当从一而终,不再享有程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