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借贷双方订立了标准的借贷合同,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通常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
双方当事人并未订立借款合同,而仅仅只有一张“借条”。
那么此时,应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不成立呢?
本文通过解读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对此展开分析总结——
第一种情况:借条存在瑕疵,且真实性难以证明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要依靠佐证!
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比如有涂改、墨迹不一致、签名字迹不一致。
此时,法院首先会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对于笔迹、签章提出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补充和反驳,双方也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笔迹、签章的真实性。
如果经审查借条真实性存疑的,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就无法被法院直接认定,此时,就应当由出借人对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出借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的,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借贷关系即可认定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第二种情况:借条无瑕疵、金额较小、且借款人无法证明借条是虚假时,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借条作为借款凭证,从证据角度来看,系一种表明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本身已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的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除了一张借条外,又没有其他证据的,一般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视作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样认定的前提是借款人无法证明该借条系虚假!
注意三个要件:借条无瑕疵;金额不大;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
第三种情况:借条无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时,须审查其他交付细节!
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金额较大(比如涉及十万、几十万、几百万的金额),而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此时就要审查其他交付细节来进行综合判定。通常包括:
1、交易习惯;
2、出借人支付能力;
3、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4、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法院做这样审查的原因在于大额交付本身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有利于保护货币运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诉讼、不正当交易等违法犯罪情形。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就会更加严格。
结语:
总的来说,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实践中,法院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重点:一方面是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是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查借款金额、借款交付细节、出借人的出借能力等。总之,以现金交付借款不如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