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徐某诉称:2012年11月,徐某与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徐某承建位于泸州市某县迎宾大道某住宅项目一期工程,随后被告广西某建工集团分别于2013年9月、2013年11月与徐某签订了《住宅项目桩基础分包合同》、《住宅项目一期工程主体承包合同》和《住宅项目工程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约定该住宅项目的桩基础工程、部分主体工程、水电安裝工程分包给徐某承建。
徐某在完成建造任务后,广西某建工集团迟迟不与徐某进行工程量结算,迟延支付工程价款。至徐某起诉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建工集团之日,二被告尚未支付徐某相应的工程款项和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项所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以及各种损失共计3545万元。故徐某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徐某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82万元(利息计算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
2、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徐某各种损失263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保险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接到受案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遂委托本律师提供诉讼代理。
[承办过程]
1、与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办具授权委托手续;
2、调取本案诉讼涉及到的相关合同文本;
3、调取本案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凭据;
4、调取徐某向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建工集团递交的履约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5、分析、审查徐某向法院提供的相关结算依据;
6、分别对逐项工程的履约情况进行证据审查、分析;
7、制定应诉策略。
[代理结果]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本律师代理的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仅向原告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各种损失赔偿共计1555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990万元。
[律师总结]
1、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须以工程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特别约定等契约性资料为证据,并结合各方具体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各方存在的履约责任;
2、审查工程款是否按进度、按比例支付是重中之重;
3、违约索赔,重点审查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4、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往往涉及争议标的较大、专业性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建议各方通过逐项损失逐项协商、逐项确认的方式解决,以缩短时间、减少分歧、尽量调解结案,利于及时回笼资金、减少损失。必要时委托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处理,以避免因举证不力或诉讼请求不当,给自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