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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债务纠纷的十种方法,您知道几种?

来源:原创作者:张定凯律师时间:2021-10-29

  目前比较多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钱债务纠纷。债权人在面临债务人不还钱或无力还钱时,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和办案经验总结归纳整理出以下方法,供您参考:

  一、和解

  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二、调解

  调解,是指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

  仲裁,是指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和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仲裁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

  诉讼,是指债务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债务纠纷的常见方式之一,也就是俗称的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在于: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诉讼时限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延长。如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

  五、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七、对债权文书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行使优先受偿权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九、行使保证人优先追偿权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追偿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十、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以上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尚有不够清楚的地方,请直接向本律师咨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