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经常会有客户咨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哪些方面去收集?为此,本律师为您介绍如下: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吗?
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作出了原则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对于以下情况应予注意: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以离婚为条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自然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种情况下的财产是否分割?需要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这种情况也不是平均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平均分割。
二、诉讼离婚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法律规定离婚的判定条件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此本律师将收集证据归纳为“十看”。
一看分居时间是否满二年?
二看婚前是否隐瞒重大疾病?
三看对方是否有判处长期徒刑?
四看有无禁止结婚情形?
五看对方有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六看对方有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七看对方有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八看提出离婚一方有无曾经起诉被驳回的情况?
九看对方是否已被宣告失踪?
十看有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通常通过以上十方面的情况,对照提出离婚一方的情况去收集证据。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咨询本律师。咨询电话:13541594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