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本律师在从业中,偶有人在咨询幼女被强奸、恋爱中被强奸、酒后被强奸、网恋见面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有相约开房被轮奸的咨询者的法律咨询,现在本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整理介绍如下:
一、关于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将“幼女”的概念界定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在香港,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性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
在日本,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关于轮奸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关于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但女性可以成为男性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但是,强奸幼女的,则并非是将阴茎插入阴道,而是只要双方生殖器发生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四、关于热恋男女的性行为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
五、关于半推半就问题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按强奸罪论处。
学习法律知识,是每个公民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始,万一遭遇不幸,即使不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定,也应及时报案、求助律师帮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