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在这个环节将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这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
首先,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
审查目的: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
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目的:关注“技术性鉴定材料”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显得非常重要,这个环节涉及证据的核实,辩护思路和方向的确定问题。
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律师可以提醒犯罪嫌疑人给辩护律师通信,及时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
3、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现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对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