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律师向大家介绍了《怎样申请工伤认定》一文。但又有劳动者提出:我已经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了,接下来怎样申请赔偿?
本律师认为,要解决好赔偿问题,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考虑,那就是:受伤较为严重的(有骨折以上情况者),就还得进一步考虑做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平常说的伤残鉴定)。
一、什么时候开始做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进行鉴定的条件就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而并不是一定要医疗终结(比如二次手术前都可以申请鉴定)。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怎样进行?
1、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带上上面列出的相关申请资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的是委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代收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你给的材料不全,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诉补全。
3、劳动能力委员会审查资料齐全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到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工伤职工本人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怎么办?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如果通过以上介绍,还觉得流程复杂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代理服务。
本律师特别提示:虽然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明确期限,但在实际中越早鉴定越有利,因为工伤后,随着医疗的跟进和后期体能的恢复,劳动能力会逐渐好转,推迟鉴定自然降低伤残等级!会直接降低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