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
只有工作服,能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购买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直接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只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本律师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劳动者能提供的仅印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工作服、名片、没有印章的门卡等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甚至以这些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往往大多是败诉的。为什么呢?
因为所提供的证据要有证明力,证据本身必须要具备三个特征,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工作服、名片、没有印章的门卡等证据,因可以任意制作和复制,无法确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因此,这些证据是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除非是用人单位自认)。用人单位实施法律行为时为什么要在纸质材料或者其他载体上加盖印章,其真正意义也在于此,其目的是保证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前提,如果劳动关系无法证实,只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本律师在此向大家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起诉称:2014年11月1日,原告经案外人黄某介绍到被告(某化工公司)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工资于次月20日发放。根据被告安排,原告到化工公司负责开压缩机回收编织袋,共工作21日。2014年11月22日,被告知原告暂停上班,待化工公司复产后再上班。
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通知原告上班,亦未支付21日工资4200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400元;被告支付工资42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将编织袋打包项目发包给黄某,由其负责人员工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被告员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计算赔偿双倍工资的法定前提条件,而且原告并未提供计算工资的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天的工资4200元,是与其第二项诉讼请求重复。黄某已经承包被告编织袋回收项目,其与原告之间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应当起诉黄某而非被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自从事编织袋打包工作以来,从未到过被告的办公场所,一直由黄某安排工作、派发工具,原告所提交的印有被告名字的工作服以及化工公司的临时工牌均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以及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一并驳回。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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