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到事故各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法律自然不会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裁终裁”的权利,就必须赋予当事人有寻求救济的权利通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6号令)第七十一条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对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享有提出复核的权利。
既然相关法律文件对此作出规定,就必然会限制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间,也会限制复核机关作出复核结论的时间。为帮助大家弄清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提出复核申请的相关规定,本律师在此以提问方式为您释疑。
一、什么情况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张律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二、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张律师: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这里的“三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张律师:指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四、复核申请需要写明哪些内容?
张律师: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五、可以申请复核几次?
张律师: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逾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怎么处理?
张律师: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复核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复核?
张律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复核:
1、复核申请人可以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八、复核机关多少时间复核完毕?
张律师: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九、复核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会是怎样的?
张律师:复核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十、 复核机关对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复核审查的结论会怎样?
张律师: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十一、复核结论何时发送申请人?
张律师: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十二、复核机关作出重新调查认定结论的,原办案单位多少时间内完成?
张律师: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出路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以上是本律师对交通事故申请复核的相关介绍,如您还有什么情况不清楚的,请直接致电咨询本律师。咨询电话:13541594199。